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屆時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 案另載於臺北市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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