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6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080321號函辦理。
二、為使資源有效運用,修正原申請資格「無證明文件,經導 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增列「且經 學校納入營養午餐補助者」,申請人須檢附經學校納入營 養午餐補助之資料,於上、下半年規定期限內,逕向該會各榮民服務處申請。
三、檢附原函影本、發布令掃描檔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