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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類 管理員 - 性別平等專區 | 2017-07-29 | 人氣:918

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性騷擾申訴及調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95年2月24日訂定

                                                      105年1月1日修正

                                                                 105年9月10日修正

 

  • 本要點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 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 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教職員工或學生發生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之。

 

  •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       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本會置委員7人,並委由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依本要點調查處理,其組成方式如下:
    • 主任委員1人:由教務主任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 委員6人: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工聘任,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任期2 年(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之單位及職稱、  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 有委任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 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 事件發生超過一年。
  •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規定期限(本會通知補正日起14日    內)補正者。
  •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為調查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及再申訴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

  • 本委員會之調查程序如下:
    • 應於接獲申訴或移送性騷擾申訴案件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指派委員進行案件調查,於2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
  • 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隱私,調查結束後,由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提本委員會審議。
  • 本委員會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機會。
  • 本委員會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 本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調查結果,應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移請人事單       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
  • 調查決定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       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本市主管機關。

 

  • 本會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立即終止其參與,並簽陳校長依規定辦理懲處;前述違反者如非校成員,得函請其服務機關(構)依規定辦理懲處事宜。

 

  • 委員會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    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由本校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    誡、記過、調職,並予以追蹤、考核、輔導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    復情事發生。

 

  • 本校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2-27215078;專用信箱:61100x@tp.edu.tw。

 

  •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倘認為確有必要暫緩調查,應報臺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同意決議,始得暫緩調查

 

  •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本要點提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